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博物馆
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及团体捐赠办法
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博物馆博物馆坐落在山海关古城“天下第一关”脚下,是国家二级博物馆,也是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为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团体向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博物馆捐赠物资,规范博物馆受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馆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博物馆所有捐赠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坚持自愿原则,任何人不得借用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博物馆名义向任何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强行索取捐赠。
第三条 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可以向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博物馆无条件、附带义务地捐赠物资(含文物)。
第二章 捐赠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四条 捐赠内容包括文物、书画艺术品、历史资料、化石、动植物标本及有价资产等,捐赠的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按照其成本价确定。捐赠财产难以按照成本价确定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五条 接受捐赠方式如下:(一)无偿捐赠:指捐赠人无偿地自愿地向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博物馆提供藏品、资金、或相关实物。(二)附带义务地捐赠:指捐赠人可以与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博物馆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和用途等内容订立较详细的捐赠协议。(三)其他:指捐赠人采取的其他捐赠方式。
第六条 接受捐赠程序如下:(一)捐赠人向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二)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明确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问题,签订捐赠协议。(三)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博物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捐赠人办妥相关手续。
第三章 捐赠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博物馆对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涉及到冠名、共建等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后报馆务会批准后确定。
第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博物馆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如因受赠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博物馆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