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博物馆
代为保管、养护藏品制度
为了准确鉴别藏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加强藏品的保护管理,为公众提供更好更准确的鉴定保管藏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1、寄存、代为保管收藏品必须具备文物藏品资格的合法藏品。
2、寄存、代为保管收藏品的归属权不变,收藏者可以随时取回藏品。
3、寄存、代为保管的收藏品在山海关长城博物馆展示时,应征得收藏者的同意后,标明收藏者身份。
4、寄存、代为保管的收藏品,山海关长城博物馆可免费为寄存、代为保管的收藏品提供养护服务作为回报,我馆享有寄存、代为保管收藏品的出版权、研究权、展示权。
5、收藏者和山海关长城博物馆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相关寄存、代保管协议;所有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在签订协议前应经过有关专家的鉴定,待签订协议后方能入库。
6、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一旦入库,需按照博物馆藏品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博物馆
2018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