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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作者:山海关长城博物馆  来源:山海关长城博物馆
 


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文物征集工作是依据本馆的性质、任务和发展方向,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为满足陈列展览,推进学术研究,完善藏品体系而开展的工作。为正常开展文物征集工作,规范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馆是以展示中国万里长城为主题的专题博物馆。凡与中国长城历史及发展相关的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等价值的文物均属收藏之列,有目的、有计划地逐步建立与本馆性质相适应的完整的藏品体系。

第二章 征集机构

第三条 成立文物征集小组,负责文物征集的具体工作,包括征集方案的制定、经费的运作、文物的鉴定和评估等。由管馆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馆长担任副组长藏品保管研究部、陈列部主任馆内中级以上专业人员为成员。藏品保管部具体承担文物征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逐步建立完善文物征集专家库,接受河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的指导,聘请省、市、区公认有较高水平的文博专家为专家库成员。

第三章 征集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按照系统性、完整性、成套性的要求,以征集与长城相关历史文物为重点,围绕本馆性质、特点,有计划地逐步建立并完善本馆的藏品体系。征集范围主要包括: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合法来源的古代、近现代与长城历史和发展相关的,包括中华民族发展史、新中国史、党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以及流失海外等类别的文物中与长城相关的各类文物。

.与长城相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出土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重要的文献资料、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与长城相关的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实物;

.反映与长城相关的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当代与长城相关的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能反映长城和代表当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见证物;

.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标本。

.以上各类文物在征集时,须优先考虑其与长城文化的相关度。

第六条 以上范围文物征集原则要求单件文物征集限定于与长城历史和发展相关的一般和珍贵文物(标本);成组成套或自成系列的文物,珍贵文物(标本)也应占一定的比例;因陈列展览与文物研究需要的可适当降低标准。

第四章  征集途径、方法

第七条  结合课题研究、专题展览等开展专题征集。藏品征集的主要途径包括:考古发掘、田野采集、民间社会调查征集、收购、接受捐赠和移交、交换、调拨等。

考古发掘  依照国家文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进行。

接受捐赠  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文物捐赠管理办法进行相关工作

移交  指由国家公安、司法、检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依法收缴、罚没移交的文物,办理移交时文物须造册登记,向移交单位部门出具收据,收据中标明移交物品名称、年代、质地等,移交清册双方各执一份。

依法交换  与国有博物馆之间在自愿互利原则下通过协商办法,以本馆藏品中的复品或与本馆性质不相符的文物,换取本馆所需要的藏品,互通有无,以余补缺,从而调剂藏品结构种类。交换文物需办理报批手续,造册登记。

调拨  上级主管部门按本馆性质和需要有计划拨给的文物;或馆际之间对方援助本馆拨给所需藏品。

收购  指本馆以一定经济代价向私人或文物商店购买符合入藏标准的传世文物与标本。收购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合法和持有者自愿出售的原则,按照文物价值和博物馆藏品等级标准确定价格,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拍卖  指按照《拍卖法》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文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可有选择地参加拍卖会,并通过竞拍方式征集馆藏所需文物。竞拍前需由文物征集小组组织相关专家对所要征集文物进行实物鉴定和评估,并确定出价标准和底线,最后由文物征集小组报文物征集专委会批准。具体竞拍工作由文物征集小组组织完成。

第八条 凡馆内、外有关藏品征集的线索、信息、信函等,应汇总到藏品保管部,并由其负责具体的工作。藏品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本馆每个工作人员都有责任积极配合做好征集工作。

第五章  征集程序

第九条 藏品征集申报工作:每年申报次年度的征集计划,或在必要时申报临时征集计划。征集计划需通过馆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藏品保管部根据征集计划,组织征集人员对拟征集对象进行信息调查,并实地查看,确定是否符合征集标准以及来源合法性。对符合征集标准者,根据对应类别,从相应的省、市级鉴定、评估专家库中聘请三至五位专家对拟征集物品真伪、价值、价格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估。对于重要、珍贵文物的鉴定、评估,专家中应有一至二位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一条 藏品保管部负责将专家鉴定意见提交博物馆馆长办公会议,由馆长办公会议决定是否征集。对确定征集的藏品由藏品保管部负责填写《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博物馆藏品入馆凭证》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工作。入馆凭证三联单,第一联及藏品入馆登记表交总账保存;第二联交被征集方保存;第三联交保管员保存。

第十二条  临时性接受无偿捐赠时,由分管副馆长组织藏品保管部对捐赠品进行初步评估,将有一定价值的非文物捐赠品及历史类捐赠品列入《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博物馆实物资料藏品账》;组织3名以上文物鉴定专家对价值较大的文物捐赠品进行鉴定评估。经馆长办公会议审核,对确定征集的文物藏品由藏品保管部负责填写《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博物馆藏品入馆凭证》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工作。

第十三条  藏品征集工作完成后,由藏品保管部开具《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博物馆藏品入藏凭证》二联单,第一联及藏品入藏登记表交总账保存;第二联交保管员保存。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应凭藏品保管部开具的入库凭证复印件支付奖金或征集款项。每年年底前,财务人员应将当年征集文物经费支出账单与藏品展览部当年文物入库登记账进行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五条   藏品保管部负责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捐赠证书应统一编号。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底前,藏品保管部应对本年度的征集工作做出评估和总结,并将有关材料(含已征集藏品的清单、经费使用报告等)报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征集文物管理

第十七条   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的藏品,必须在30日内登记入藏品总账。征集文物的入库、接收、登账、编目和建档,应依据文化部1986年6月19日颁布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八条  文物征集的过程和文物捐赠档案是记载文物流转经过的重要资料,文物征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重视收集和整理文物征集资料工作,并及时归档。文物档案管理员根据文书立卷归档要求,负责文物征集档案的立卷、装订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归档。文物征集档案包括:

1. 文物征集报告;

2. 鉴定记录,包括鉴定日期、鉴定地点、鉴定人员、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

3. 文物出让人的出让书或捐赠人的捐赠书;

4.文物征集清单及收购凭证;

5. 重要文物征集的简报、宣传资料及新闻稿等文物资料和影像资料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馆文物征集工作。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博物馆负责解释。

2019/7/26 15: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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